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2021年度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2021年度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成果转化与推广类

主要针对住宅楼居民家庭油烟的收集、治理、监控集成技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资源化利用度不高、运行不正常等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经济技术可行、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工程示范成果进行推广,转移转化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二)工程示范类

主要针对太湖西部湖区水生植被不易存活的难题,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观测需求、观测网络标准化建设的问题,典型水体中新型污染物“底数不清、来源不明”的现状问题等开展研究,并建立示范工程,实现新技术、新装备的现场示范和应用。

(三)关键技术研发类

主要针对典型区域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及评估、我省沿海区域固碳增汇关键技术等需求,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方法。

(四)政策引导类

针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开展太湖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精准规范管控及政策制度创新研究,要求成果能够转化为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性文件,为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二、项目立项方式

2021年度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统一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

三、投标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科研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科研项目实施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投标人。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成果转化与推广类、工程示范类、关键技术研发类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具有相关研究经验,须实际主持研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任务。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实施地点(含应用转化、示范工程实施地点)必须在江苏省境内,并在投标时予以明确,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变更。

四、投标要求

(一)成果转化与推广类、工程示范类、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1101指南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政策引导类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应根据指南要求,科学设置研究周期和总体研究方案,制定阶段目标、年度目标和总目标。

(二)同一投标人(包括设立的控股公司)可对指南中不同项目同时投标,但不得以不同方式投标指南中同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类、工程示范类、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联合投标单位不超过3家,政策引导类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单位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牵头投标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任务及经费不得低于50%。

(三)每个项目设1名项目负责人,已有在研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的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在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中无不良记录。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逾期未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前3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承担的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验收专家评审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3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承担的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验收专家评审结论为“结题”的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3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科研课题(包括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管理不到位,或有3项以上省级环保科研课题或省级治太科研课题验收专家评审结论为“一般”及以下的投标人,采购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确认其承担项目的能力。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类、工程示范类项目投标时须提供应用或示范单位同意在该应用示范点开展应用示范的承诺书并提供应用示范工程所需的配套经费证明。

(六)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在投标时须出具信用承诺。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投标。

(七)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未尽事宜请与科技产业处联系联系人唐晓俊68097107。


科技产业处

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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