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3   访问量:

相关学院、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江苏省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及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1778号)、苏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省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相关科技平台现状,现组织开展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对象和周期

2017年及以前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

序号

平台名称

依托学院

负责人

批准文号

1

江苏省

生化传感与芯片技术

工程实验室

材料科学

工程学院

郭春显

2016-1402

数据采集时间原则上为:

数据采集时间原则上为:

201811日至20201231日。

二、 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1.812-21日,中心编制自评价材料(附件1),并填报相关表格(附件2),依托学院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后报送科技产业处;

2. 822-24日,科技产业处组织召开专家评估会,对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估,请中心负责人汇报评价周期内运行情况,建议使用PPT

3.822-28日。依据专家评价会意见,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修改;

4.829日提交正式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档光盘,由学校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省发改委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通知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现场考察,经综合平衡、统筹研究后,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三、 其他

2021年开始,省创新平台将实行每三年一次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为更好地加强我校相关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促进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创新发展:

1.请相关学院及中心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请参加本次评价的中心及依托学院确认相关材料后正式行文报送学校,学校将严格按照省、市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2.对于未纳入此次优化整合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学院须督促中心加快建设,对于完成建设任务和要求的,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江苏省发改委、苏州市发改委将加强指导和督查,杜绝“重申报、轻建设”的情况。

3.纸质材料一律正反面打印,附件侧面需用标签纸标注相关证明页,光盘需用记号笔注明所属地区、学校及中心名称。材料报送不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将视为评价结果不合格。

未尽事宜,请与科技产业处联系。

联系人:王  舒 18912631119

于立刚 13584886596

邮  箱:42070110@qq.com



科技产业处

2021812

附件:

1《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大纲》.docx

2.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附件及附表》.xlsx(请填写表内附件35及附表1-13

3.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江苏省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及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1﹞778号).pdf

4.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省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docx

5.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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